刊名: 课程·教材·教法
Curriculum, Teaching Material and Method
主办: 人民教育出版社 课程教材研究所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K
ISSN: 1000-0186
CN: 11-1278/G4
历史沿革:
1981年创刊期刊荣誉: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ASPT来源刊
中国期刊网来源刊
2011年度核心期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ASPT来源刊,中国期刊网来源刊,百种重点期刊,社科双百期刊,首届全国优秀社科期刊。
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浅谈
【作者】 郝宏鹏
【机构】 山东省昌乐县实验小学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大量外出务工、经商,有许多家长将子女留在家中由长辈或其他亲戚帮助看管,致使许多孩子成为“留守儿童”。他们享受不到父母的温暖叮咛,只能在隔辈或亲戚有心却无力的关爱中生活,而农村的留守人员,恰恰大多也是老、弱、病、残、文化水平较低。这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十分不利的。其中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就不可等闲视之。
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可以用了三个“最”进行描述:“最让人担忧、最让人揪心、最让人欲说还休”。
不同年龄的留守儿童,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是有区别的。青春期的留守儿童生理和心理都在快速发育,他们的性格和生理现象最容易发生变化,困惑很多,也很躁动。这个时期,他们特别需要外来的正确力量加以指导和矫正。缺少指导和矫正的人,心理和生理上很容易出现问题。
青春期以下年龄段的留守儿童,则处于生理和心理迅速发育的准备期。他们对外界大部分事物的认识都是模糊的,与此同时,对外界的危险基本上没有防范能力。这个时期,他们最需要保护。
年幼无知,又缺乏父母的监护,这些孩子往往不能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以至于酿成大祸。轻者,可能承受完全可以避免的病痛煎熬或皮肉之苦;重者,可能导致伤残——最严重的,则是失去生命。
由于缺少父母和其他群体的足够监护,留守儿童的弱势地位完全暴露,成为不少犯罪分子瞄准的对象。
此外,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还表现为对突发性灾难的应变自救能力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都需要父母来救助。但父母不在身边,其他人又代替不了父母的角色。
在留守女童中,被猥亵、被虐待、被诱奸等问题表现得比较突出。“留守女童除了面临和其他留守儿童相同的安全问题之外,还有着特殊的困扰与危机。近年来,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屡有曝光,而家庭、学校及社区往往缺乏对留守女童的有效保护以及性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
有评论指出,农村儿童的安全问题是一个需要社会综合协调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家长、学校来共同关注,共织一张安全网络。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从宏观上说可以分三个层次尝试去解决。
第一个层次是要尽可能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三要素净流出的必然趋势。如果在政府的主导下,能够让农村稀缺的资源返回农村,使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如果农民在家乡就能直接参与政府资金投入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从中获得现金收入,那么,他们就用不着再背井离乡了。第二个层次,是采取临时性、应对性措施,包括政府加大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地区的寄宿制学校的建设;社区和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进行培训;各城市允许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学校、政府、社会组织都积极加入到关爱留守儿童的行动中,等等。这虽然是治标的办法,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第三个层次,是进一步从体制上解决这个问题,即在努力创造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包括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政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就业制度改革、教育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显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要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具体措施上来说,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参与。首先应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机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我国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主要是以亲友代理监护,因此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首要工作就是完善亲友代理监护制度,落实代理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代理监护人、被监护人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并逐步建立多元代理人监护制度,整合政府、学校、社会等多种资源,共同构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监护体系。
加强教育,重视演练,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我们应针对各年龄段的农村儿童所遇到的不同安全问题,开展形式不同、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讲座、游戏等多元方式,多措并举,加强农村留守儿童防范、抵御风险的安全教育及实践。各类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及教育机构必须发挥积极作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学校可以设置安全风险的相关活动或课程,组织各种安全风险模拟场景演练,提高留守儿童对各类风险的认知,增强防范、逃生能力。同时,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可以开展预防常见风险的技术培训,传播急救知识,提高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发生时的应变能力。
完善法律,加强监督,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成长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在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上,一向强调成人在法律上对儿童所承担的保护义务。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儿童不仅是保护的对象,也应该是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①“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②而目前我国关于儿童保护的立法不完善,执行力度差。因此,建立健全保护儿童安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并强化执行力度迫在眉睫。应借助法律的威慑力,加大危及儿童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消除、减少某些可能诱发意外伤害的因素。譬如,制定法规,要求在所有人对已确知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立醒目且儿童易懂的标识;要求在水库、鱼塘边设立警告标识,安装防护和急救装置以减少儿童溺水事故;规定生产厂家对玩具、家电、药品、食品等产品的设计兼顾安全性,以大幅降低儿童触电、中毒等意外伤害的概率。
多方协作,共同努力,积极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问题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妥善安排和解决;学校作为留守儿童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在留守儿童亲情缺失和监护缺位的情况下,承担着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的重要使命。农村留守儿童学校要健全安全教育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准确记载家长、代理监护人的联系方式等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各种社会力量要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营造多方关爱氛围,构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网络。
留守儿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责重泰山。只有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都担当起相应的责任,让留守儿童享受更多的父母之爱,体会到学校和政府的精心呵护,感受到社会的真挚爱心,才能构筑起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安全防线,杜绝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发生,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共同为留守儿童撑起一把幸福安康的保护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