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艳琼
【机构】 云南省永胜县第一中学 ;
【摘要】普通话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人们交流思想、沟通感情的重要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这对于我们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来说,说好普通话,教育学生说好普通话是尤为重要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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